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北制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制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2009年6月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