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制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2009年6月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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