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励诉被告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预收50元,应收13元,由原告励负担,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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