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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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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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