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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须界与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须界诉被告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09年9月27日向原告购买豪意牌电器开关及恒邦牌管道共计12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清偿货款,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3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0年5月5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档**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自愿偿还原告林须界货款12300元,此款分三期支付原告:第一期4300元于2010年9月22日前付清;第二期3000元于2011年1月29日前付清;剩余5000元于2011年5月6日前付清。如果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应就剩余款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0年5月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林须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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