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董**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董**已清偿货款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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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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