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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董**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董**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董**已清偿货款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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