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宁**有限公司与海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7148.77元,被告要求协商调解。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海宁**责任公司货款47148.77元,此款,原告同意以44000元与被告结算,由被告在2009年5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09元,由原告海**责任公司负担509元、被告海**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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