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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责任公司与浙江天**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天**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力、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延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5月21日,被告下属中**集团杭浦高速公路十二合同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土工格栅布购销合同1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土工格栅布。截止2007年6月25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56158.4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尚欠原告货款是事实,要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五局**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天**限公司货款156158.4元,此款被告于2008年5月25日前支付。若被告逾期不付,则应另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8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1元、减半收取1790.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60.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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