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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211元,被告认为欠款是事实,要求协商调解。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尚欠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此款原告自愿以22000元与被告结算,由被告在2008年5月底前付清。若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则被告应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72.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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