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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平湖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朱**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有多年业务往来,截止2006年12月24日,被告结欠原告铆钉款135000元。而后,被告于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4月28日止,又向原告采购铆钉计价值52054元,并支付货款95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2054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铆钉款9205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湖**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朱**货款86070元,定于2008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原告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1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202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调解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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