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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高观宝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金**与原审被告高**、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的(2007)盐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2月25日以(2008)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0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抗诉。2008年3月14日,浙江省**民法院以(2008)嘉*二监字第4号函决定将本案交由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盐民二监字第1号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原审判决生效后,因原审两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审原告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民事权利义务之争已归于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诉讼。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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