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一**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99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意见: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欠原告浙江一**责任公司货款32990元,由被告于2008年5月14日前支付28000元,余款4990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放弃的货款4990元仍由被告承担,原告可于被告逾期付款次日起与被告未支付部分货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清结;
四、本案受理费312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