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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限公司与冉启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冉**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8月11日,冉**就本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冉启汉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冉启汉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应收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上诉人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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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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