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蔡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0元,由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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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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