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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限责任公司与海盐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物价款78677.48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9004.64元(以78677.48元为基数自2006年10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2.1计算至2008年4月16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被告方认可上述欠款,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海盐县**有限公司货款78677.48元,由被告于2008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72100元,余款6577.48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9004.64元的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到期不付的,则原告放弃部分不再放弃,并有权按起诉标的87682.12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99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9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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