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姜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人民币陪审员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条货款27000元;2、被告归还货款1459.50元;3、被告承担欠款相应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欠款属实,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姜*原告王**人民币28459.50元,由被告于2009年6月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490元,余款7969.50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原告放弃的7969.50元仍由被告承担支付;
三、本案受理费256元,由被告姜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