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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海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213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4224元,被告认为欠款为327069元是事实,要求协商调解。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限公司尚欠原告海**有限公司货款327069元,此款,被告于2008年6月底前支付7069元,7月底前支付2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在每月月底前各支付50000元;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应另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4224元,且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担保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795元,减半收取339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5817.50元,由原告负担2908.50元,被告负担290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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