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凯**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浙江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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