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练安花与叶**(又名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2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于2008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练安花货款2828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