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王**、高**、张**、赵**与内蒙古**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王**、高**、张**、赵**(以下简称地勘院及王**等四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西乌珠穆**输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地勘院及王**等四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地勘院及王**等四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王**、高**、张**、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