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吕**、吕**、吕**、陶**、李**、李**、吕**、吕**、李**、李**、李**、吕**、吕**、吕**、吕**、吕**、王**、李**、李**、代志友、李**、李**、李**、李**、路艾光、高**、吕**、张**、牛**、牛虎印诉被告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