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陶**等与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吕**、吕**、吕**、陶**、李**、李**、吕**、吕**、李**、李**、李**、吕**、吕**、吕**、吕**、吕**、王**、李**、李**、代志友、李**、李**、李**、李**、路艾光、高**、吕**、张**、牛**、牛虎印诉被告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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