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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刘**等与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等14人诉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等14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等14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等14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等14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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