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等14人诉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等14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等14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等14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等14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郝**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邦泰国**限公司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安**矿厂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邯郸**障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邯郸市公**交通警察大队、邯郸**警察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与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