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限责任公司诉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刘**作出的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100号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金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