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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土地其他行政行为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樊**,被上诉人定襄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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