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在在向本院起诉要求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故意损毁起诉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辛辛板房屋玻璃及恐吓起诉人的违法逼迁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单位和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在在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呼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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