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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案,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办事处程*沙石厂“31”物体打击重伤一人事故调查报告》对上诉人程**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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