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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王**;宗**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王**、宗**不服房产颁证行为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于2014年12月2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聪明撤回对被告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王**、第三人宗**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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