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孙**以对被告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没有异议,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被告行政行为没有异议,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