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北镇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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