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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镇**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北镇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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