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王*与营口**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营口兴**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刘**、王**原审被告**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营口兴**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鲅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以与原审第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二上诉人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承担25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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