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盼诉被告北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违法建筑通知单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邵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李**与北镇**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北镇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阔**管理处、第三人刘*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阔**管理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王*与营口**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营口兴**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营口**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营口**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王**因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镇市兴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北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