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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盼与北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盼诉被告北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违法建筑通知单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邵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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