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立行登字第00001号对其起诉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于2013年6月4日对上诉人作出盘公(双)(治)决字(2013)第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告知了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上诉人于2015年5月8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立案。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