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大洼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大洼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将此申请转交大洼县**办公室,大洼县**办公室于2015年3月2日对该申请作出了回复,原告对此回复不服以大洼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原告以要求政府公平补偿等为由,书面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向原告公开:1、305国道拆迁户(原劳动局现综合执法局门口)无照房拆迁协议书;2、珠江街拆迁路边22米内有照无照视为商网补偿县政府会议纪要;3、珠江街已经拆迁完毕的所有协议书。2015年1月29日,被告以大政公开(2015)2号文件(通知)的形式将该申请转交大洼县**办公室处理。2015年3月2日,大洼县**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大洼镇卢**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其主要内容是:1、关于公开305国道拆迁户原劳动局,现综合执法局门口无照房拆迁协议书问题。大洼县**办公室于2012年11月组建,组建后305绿化项目剩余18户,综合执法局未移交305绿化项目所签征收协议书和档案。2、关于公开珠江街拆迁路边22米内有照无照视为商网补偿县政府会议纪要问题。依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条(一)款规定,会议纪要不是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文件,因此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内。3、关于公开珠江街已经拆迁完毕的所有协议书。依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条(八)款及第八条(三)款,协议书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内。原告对其不服,以大洼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u0026rdquo;的规定,大洼县**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大洼镇卢**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且该回复内容的第一项、第三项为大洼县**办公室应予公开的事项,因此针对该回复第一项、第三项的内容不服,应以大洼县**办公室为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就此已向原告予以释明。然而,原告坚持以大洼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不予变更。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对《关于大洼镇卢**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的第一项、第三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