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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鸡西**煤炭安全监察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煤炭安全监察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一案,不服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5)滴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原告王**所诉事项,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王**所诉事项应适用该法调整,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王**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上诉人于1968年下乡海伦农场,1972年返城,1975年分配到滴道区陶瓷厂,1997年上转为市二轻局工人,1984年转到滴**炭公司任机关司机,1990年组建煤管局,任局机关司机。1995年因病不能工作,在家养病,工资照发。2007年到煤管局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2002年6月17日时任滴道区副区长张**将上诉人档案移交到滴**炭公司,滴**炭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解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煤炭安全监察管理局给办理退休手续,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和退休手续。

二审中,上诉人王**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所诉事项,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四)项的规定,王**所诉事项应适用该法调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王**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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