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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鸡西市梨树公安局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5)梨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徐**上诉称,1998年8月20日,梨**安分局以故意伤害为由将申请人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梨树区检察院将申请人徐**逮捕,直至1999年2月1日才将申请人释放,其错误羁押166天,经黑龙**民法院鉴定申请人涉案被害人孙**不构成轻伤,由此可见梨**安分局办案过程中存在错误,致使申请人被错误羁押166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确认违法及赔偿请求。而梨**法院没有调查核实就做出不予起诉裁定书,请求依法给予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责,既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又是行使刑事侦查职能的侦查机关。鸡西**安分局对徐**的羁押行为是行使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而非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鸡西市**偿委员会对本案已经作出赔偿决定,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徐**的起诉,其裁定理由不当,在此予以纠正。但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故梨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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