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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行政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不服牡丹**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焦**称,上诉人退休档案的问题是牡丹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造成的,上诉人多年来一直在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所以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在二审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牡丹江**业管理局就焦**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答复,该答复的形成时间是2015年3月18日。上诉人提交的该答复使原审法院认定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发生变化。因牡丹江**业管理局于2015年3月18日出具答复的行为是该局在履行法定职权,所以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原审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牡丹**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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