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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案由成都**民法院指定管辖。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代理检察员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副局长、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辖区内开设赌博性质游戏场所的胡某某(另处)、开设涉黄浴脚房场所的薛某某(另处)进行关照,使胡某某、薛某某开设的赌博、涉黄场所能够继续经营不被公安机关查处,从2010年开始刘某某收受胡某某116万元、收受薛某某57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的辩解意见是:1、其有自首情节并阻止了同监室人员的自杀行为;2、指控受贿数额中,过节所收礼金不属于受贿所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过节等收受的18万元是礼金,不是受贿所得;2、刘某某接纪委电话通知后,在其双规之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某还有规劝胡某某归案的重大立功行为和有效制止同监室人员赖某某自杀的立功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6月任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副分局长,2011年9月任政委,先后分管治安科、政治处、纪检组等工作。

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公园经营茶铺的胡某某。从2010年开始,胡某某陆续开设了几家有赌博机的游戏场所,为使这些场所不被公安机关查处,胡某某要求刘某某予以关照,刘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胡某某的游戏场所给予关照,为胡某某谋取非法利益。从2010年1月至2014年春节,刘某某在胡某某经营的公园茶铺停车场多次收取胡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16万元。

2010年1月,时任成都**第二中学校长的薛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办公室找到刘某某,请求其帮助让自己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经营的曾因涉黄被停业整顿的港湾浴脚房重新开业。刘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薛某某的涉黄浴脚房给予关照,使其经营的浴脚房得以更名后重新开业并长期从事涉黄服务,为薛某某谋取非法利益。2010年1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刘某某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其办公室等处多次收取薛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57万元。

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中**市纪委在调查原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李**受贿一案中发现刘某某有受贿线索,于2014年3月1日对刘某某谈话调查,刘某某先后交代了收受胡某某好处费116万元、薛某某好处费57万元的事实,并交代了案发前主动劝说胡某某到案的经过。刘某某因本案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后,主动协助管教干部开导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监室在押人员赖某某,使其消除自杀念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09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洛带公园承包茶铺的胡某某,胡某某告诉我他想在他承包的公园里摆几台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我说我当时没有分管治安查处工作,分局分管治安查处的是分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李**,我不好直接插手这件事情,胡某某就请我介绍李**给他认识,于是我就把李**介绍给胡某某。从2010年春节开始,胡某某就开始给我送钱了,我知道当时胡某某就是为了让我勾兑李**,2011年我当了政委了,分管李**,相当于我可以直接管查处游戏场子的事了,胡某某给我送钱也就送的多了,开始按照每个月每个场子1万元给我送钱,2010年开始春节、中秋,都给我2万元现金,直到2013年。2012年开始胡某某又开了一家电玩城,就按照每个月每个场子1万元给我,每个月2万。2012年9月又开一家,每个月就是3万,2013年4月又开一家,每个月就是4万。从2013年9月开始,是按照每个月7万给我的,我计算胡某某共给我116万元。另外,胡某某从2011年开始每年生日给我1万元,2011年我做手术给我1万元。

薛某某以前是龙**中的校长,后来担任龙泉**后勤中心主任。2009年,当时我担任龙泉**分局副分局长,我们公安分局对龙泉驿区龙泉镇上的一个洗脚房进行了查处,因为这个洗脚房有卖淫嫖娼的现象,我们对洗脚房做出了停业整顿的处罚。2009年底的一天,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我以为他说的是警校共建的事,就让他来了,薛某某到了后他说要开一家洗脚房,我问开在哪个地方,他说了个地址,我说那是我们查处的,薛某某说是他开的,他想更换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重新开业,希望我给他提供关照,说着话,薛某某就走到我的办公桌旁边,拉开我的抽屉,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了抽屉里,然后薛某某就走了。他走后,我看了一下信封,里面是3万元现金。后来薛某某提出想认识李某某,我就给李某某打过招呼,说这家洗脚房是教育局的关系,李某某说晓得了。这样从2010年到2014年我们对薛某某的洗脚房再也没有查处过。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薛某某每个月到我办公室给我1万元共计50万元,另外从2011年春节起每年春节的时候给我送1万元,加起来总共给我送了57万元,这些钱我除了部分自己留用,都交给我爱人了。

需要补充的是成都市公安局督察处领导要求我迅速找到胡某某后,我就安排刑警大队和洛带派出所一起查找胡某某,并把刑警大队民警电话留给了胡某某的亲属,后胡某某给刑警大队民警打电话,民警说的是刘政委(刘某某)让他回来的,胡某某因此就回来了。

2、证人刘*的证言:从2009年底开始到2014年春节,刘*某开始往家里拿钱,但没有告诉我是什么钱。刘*某每个月底的时候把钱给我,有时是1万、2万,有时是3万、4万,总共交给我的钱大概是100万到200万之间。2014年春节前给了我15万,这些钱除了自己用以外,大部分存了银行。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2003年,我和他人合伙开了海湾休闲中心,2008年合伙人退出后我即一个人经营,把名字改成了港湾浴脚房。2009年初,港湾浴脚房加入了色情服务项目,2009年9月、10月被龙泉**分局查处,浴脚房被停业3个月、罚款1万元。停业后,我和分局一个民警说起浴脚房停业的事情,2010年1月他给我说刘某某带话说想不想开港湾浴脚房,为什么不去找刘某某。于是我向他要了刘某某的电话,给刘某某打了个电话,就到办公室去找他,给了他3万元,以后每个月给他1万元,直到2014年2月。我开的港湾浴脚房提供了一些色情服务,不想让公安来查,从2010年2月开业后到2014年2月,刘某某没有专门安排民警针对港湾浴脚房进行过检查,有时候例行检查看看就走了,我们港湾的色情服务再也没有被处理过。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我是从2009年6、7月份开始在洛带公园开翻牌机,至2014年陆续开了四家。我给刘某某送钱是从2009年开始,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报2000元的帐,我当时想到他是公安局副分局长,巴结他有好处,就给了他2万元,这样就和刘某某建立了关系。后来我的翻牌机生意慢慢好起来了,我就从2010年5、6月开始一直至2012年5、6月份按照每月2万元的标准给刘某某送钱,2012年5、6月到2013年3月每月3万,2013年4月到10月每月4万,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每月7万元,加上2010年起春节、中秋各送2万元,共计有116万元。另外2012年、2013年刘某某过生日我各送他1万元,有一次他做手术我给了1万元。

2014年2月25日早上,我在广西南宁贵港耍,刘某某给我一个号码为152******96的手机打电话,这个号码一般人不知道,不知刘某某怎么知道的,刘某某说李某某的事牵涉到我让我赶快回来说清楚,我就开车往成都赶了。如果刘某某不打我手机我不会回来的。

5、证人张*的证言:我记得2009年底海湾休闲正在停业整顿,龙泉**分局副分局长刘某某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海湾休闲的情况,我将查处的情况向刘某某进行了汇报,告诉刘某某海湾休闲正处于停业整顿阶段。刘某某说教育局有个领导找他问情况,并说如果整顿改好了让海湾休闲提前营业,又说教育局和公安局平时联系比较多,也要给教育局一个面子,我一听就明白刘某某给我打招呼。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薛某某开设的港湾休闲听说也有色情服务,但我从来没有去查过,我也不会去查,因为我知道薛某某和刘某某关系比较好,刘某某也给我说过要去查这些场所要给他打招呼。

7、书证:(1)干部简要情况表、个人简历、《中共成都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程*等27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关于分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等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6月任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副分局长,2011年6月任分局政治委员,协助分管政治处、纪检组、治安科、治安防范人口管理科等工作;(2)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刘*某的家属所退赃款173万;(3)卡号的中国建**二支行客户刘*存款单,证实涉案部分赃款存入该卡;(4)成**纪委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2月17日,中共成**纪委在调查原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李**受贿一案中发现刘*某有受贿线索,并于2014年3月1日对刘*某谈话调查,刘*某先后交代了收受胡某某好处费124万元和薛某某好处费59万元的事实,并交代了案发前主动劝说胡某某到案的经过;(5)检察机关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6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成检反贪指辖(2014)10号)》,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受贿一案指定该院管辖,根据决定,2014年3月6日晚,青白江区检察院指派干警到成**纪委双规点将被双规的刘*某带回青白江区检察院进行调查,并于同日对刘*某涉嫌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6)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情况说明,证实刘*某入所后服从看守所管理,并主动协助管教干部开导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监室在押人员赖某某消除了自杀念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副分局长、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胡某某、薛某某173万元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行贿人胡某某对其有具体请托事项而在过节时收取胡某某的过节费,其行为具有权钱交易性质,应认定为受贿所得,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过节所收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办案机关中共成**委员会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因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其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前规劝胡某某到案,因其当时自身尚未到案,不具有立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其规劝胡某某到案的行为不能够认定为立功。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有协助管教干警开导同监室在押人员消除自杀念头的行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有阻止同监室在押人员实施自杀行为的行为,综合考虑不宜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表现,该行为属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之妻退缴了全部受贿所得,也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

据此,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扣押在案的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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