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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唐*担任成都**人民医院后勤保障部主任,其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

1、2008年,成都**人民医院在采购移动式C型X射线机过程中,唐*为成都某**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900元。

2、2009年,在成都**人民医院采购彩超过程中,唐*为四川某某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罗*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任职履历证明、招投标文件材料、记账凭证、销售发票、入库单、现金缴款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唐*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唐*担任成都**人民医院后勤保障部主任,主要负责管理总务科、设备科、供应室,并负责医院设备采购工作。在此期间,唐*利用其担任后勤保障部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相关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

1、2008年,成都**人民医院在采购移动式C型X射线机过程中,被告人唐*通过将成都某**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提供给其的设备技术参数,提供给四川国**任公司并以此设置为该院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以达到帮助该公司中标的目的,后成都某**限公司中标,被告人唐*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900元。

2、2009年,成都**人民医院在采购彩超过程中,被告人唐*通过将四川某某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罗*提供给其的设备参数,提供给四川国**任公司并以此设置为该院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标准,以达到帮助该公司中标的目的,后四川某某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唐*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罗*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已将收受赃款14900元缴存于中共成都**查委员会收款账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唐*的供述,2008年的时候,青白**医院需要购买一台C型臂,在准备购买C型臂招投标工作的时候,院长谭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一下她的办公室,去了后谭某某给了我一份普**司的C型臂产品资料。大概一周后普**司的业务员陈某某到我办公室找我,给了我一份C型臂产品资料。过了两天外二科的张某某给了我一份C型臂的产品资料,这份资料和谭某某给我的那份资料是一样的,都是普**司的,当时张某某对我说这种产品价格相对便宜,产品质量还可以,建议我们设备科去考察一下,之后由余某某带队,我和张某某,设备科长,还有财务科的人一起到龙泉**民医院对C型臂设备进行了考察,回来之后外二科的张某某就将C型臂的设备技术参数给我,我对张某某说需要一份电子版的C型臂设备技术参数,当天陈某某就打电话问我是否是要一份C型臂的设备技术参数,我说是的,第二天陈某某就将C型臂的设备技术参数发到我邮箱里了,之后我就将陈某某发给我的的C型臂技术参数发到四川**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就按照我们提供的C型臂技术参数制作了招标文件,然后将制作好的招标文件拿给我们医院确认,确认之后医院盖了章就将招标文件返回四川**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投标,由于是按照我发的由陈某某提供的C型臂的设备技术参数制作的标书,普**司的C型臂设备在评标中就占有优势,最终的招标结果是普**司中标。

C型臂设备安装完之后的一天,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找我有事,后陈某某到了我的办公室说,购买C型臂的事情谢谢了,希望以后继续对我们关照,说完陈某某就将一份产品资料递给我,里面夹了一个牛皮信封,之后他就走了。下班之后我将信封打开看,里面装了4900元。

2009年8月,医院的放射科主任郑某某找到我对我说原来买的那个彩超效果不错,现在还需要买一台飞利浦HD3彩超,就找之前的这家供应商,这家供应商是成都某某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过了两天,我去给医院分管我们设备科的院长余某某汇报,我说郑某某找过我,说还要买一台飞利浦HD3彩超,郑某某给我说还是找某某明公司的,余某某对我说郑某某已经找过他了,叫我按郑某某的意思办。一周之后,郑某某将一份飞利浦HD3彩超技术参数给我并叫我抓紧时间办理,科室现在一台彩超忙不过来。过了两天我找到郑某某,说我需要某某星公司电子版的HD3彩超技术参数,之后某某明公司的罗*打电话给我并要了我的邮箱地址,后罗*把电子版的HD3彩超技术参数发到我的邮箱,我就将罗*发给我的HD3彩超技术参数发到四川**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按照我们提供的HD3彩超技术参数制作了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案),然后将制作好的招标文件拿给我们医院确认,确认之后医院盖了章就将招标文件返回四川**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就进行公开招投标。大概一个月之后招标结果出来了,某某明公司中标,大概中标几天之后某某明公司就到医院来签订了合同。

2009年9月的一天,罗*打电话说找我有点事,后罗*到我办公室说了些感谢的话,说完递了个信封给我。下班之后,我就在办公室把信封打开看了,里面装了一共10000元钱。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08年大概5月份,我了解到青白**医院要采购C型臂X光机,我就想法与该院设备科科长唐*联系,同时我还找了该院院长、副院长余院长、放射科主任等人,过后通过招投标,最后由我公司中标,中标金额是23.98万元,并完成了此笔交易。2008年10月,在设备安装完成后我就将发票给了唐*,并告诉他尽快付款。2008年12月,青白**医院设备款的50%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公司财务将此事告诉我后一个星期左右,我在成都先电话联系唐*,我进唐*的办公室时,从我背的公文包中取出准备好的彩印资料中夹有信封,信封中装的5000元钱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这钱是我自己私人的。因为在我联系青白**医院这笔业务中,唐*帮了一些忙,为了对之前的事情表示感谢,也考虑了后面的设备款好收。

3、证人罗*的证言,2009年的夏天,公司经理罗*安排我到青白江去主要是我们之前卖给青白**医院的一台HD3彩*机应当付款了,她叫我去催款,另外就是问一下青白**医院购买第二台HD3彩*机的情况。我赶车到的青白**医院,在唐*办公室找到唐*的,我说按照合同医院应当将尾款付给我们公司了,然后我又问了青白**医院目前采购的这台HD3彩*机的进展情况,他说医院要开采购委员会会议确定,你们飞利浦的设备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后我又到了青白江区,在唐*的办公室找到唐*,请他尽快给我们公司办理付款手续。我又问彩*采购启动没有,他说应该快了,他叫我们公司把设备的技术参数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他,我回去后就叫内**某某将我们公司飞利浦HD3彩*的技术资料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了唐*。后来在网上我看到了我们公司中标了。2009年年底,我代表四川某某明医**限公司与青白**医院签订了HD3彩*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的金额是39万多元,是分三次付款。我们就到青白**医院安装了设备,并对人员进行了培训。在这期间,罗*在她办公室给了我一个信封,他叫我把信封给唐*。当时这个信封是没封口的,里面是一万元钱。我先给唐*联系了,在他的办公室我说请唐部长把付款资料完善了,尽快给我们付款,同时,将装着一万元钱的信封放到了唐*的办公桌抽屉里。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由于C型臂是骨科开展业务必须的医疗设备,大概是2008年的时候,我们骨科向院里申请购买一台C型臂,当时分管后勤的副院长是余某某,余某某同意之后就报院里审批,院里同意购买之后就组织设备科、财务科、分管后勤的副院长和我一起到龙泉驿中医院、石油总医院、八一骨科医院去考察,考察之后医院就组织招投标,在招标会上我说了一家公司就是后来我们买他的C型臂的公司“南京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C型臂图像比较清晰,由于我没有决定权,医院购买设备的决定权主要在院领导和设备科长那里,所以我没再多说什么,后来的招投标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5、证人迭某某证言,陈某某是2004年或2005年进入某某公司的,我和他平时有交往,因为在业务方面我和他是互不相关的,所以他的业务方面的情况我是不清楚的。经理周某某给我说陈某某在青白**医院做了一单生意,陈某某私下给了医生一笔费用出了问题。

6、电子证据取证笔录一份及相关电子数据:证实2014年9月29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潘**、黎**在见证人黄*、舒*见证下,在该院一楼讯问室,通过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由唐*登陆126网易邮箱,邮箱号:tb******@126.com,密码:**************.打开邮箱,经唐*查找,打开2008年5月26日,邮件名为“HD3参数”的电子邮件。其系一份名为彩色多普勒技术规格的word文档,记录了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相关技术参数,其中对于部分参数前加有“*”号。唐*称此份邮件系由某某星公司罗*发给其的,后唐*将此参数发给招标公司,招标公司以此做的评标方案。后唐*打开2008年7月25日,邮件名为“参数”的电子邮件,发件人“*******”。唐*称这封邮件系陈某某发送给其,后医院采购移动C型臂时使用这个参数,后唐*将次参数发给招标公司,招标公司根据这个参数制作了评标方案。

7、书证(1)现金缴款单:证实唐*所收受贿赂款已经上缴青白江区纪委;(2)户籍证明及任职履历材料:证实被告人唐*系成都**人民医院事业编制内人员;(3)中共**江区纪委说明一份:证实唐*涉嫌违法乱纪一案系区纪委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开展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唐*涉嫌违法乱纪的事实。区纪委于2014年3月6日通知唐*到区纪委接受调查,唐*于同日到区纪委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作为成都**人民医院后勤保障部主任,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负责采购医疗设备的职务之便,将竞标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设置为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帮助竞标公司中标并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的具体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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