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邦财产**广东分公司与韩**、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168号安邦财产**广东分公司与韩**、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该案经判决判令,韩**、刘**应向安邦财产**广东分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被执行人韩**、刘**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安邦财产**广东分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4826.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银行、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刘**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广铁法执字第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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