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何均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均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均优于2015年9月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工程款人民币45650元和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70元、执行费人民币684元,但被执行人何均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一巷6号第贰层南套(登记字号:私字6594;房地证号:0378957;建筑面积:113.86㎡;套内面积108.17㎡)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何均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均优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一巷6号第贰层南套(登记字号:私字6594;房地证号:0378957;建筑面积:113.86㎡;套内面积108.17㎡)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