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之妻滕某某名下的大众小型汽车、北京现代小型汽车已被另案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嘉*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林*尚未实现的债权950000元、案件受理费615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