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王**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03)宁*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未自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本案已部分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加之被执行人外出不知其下落,剩余的案件款无法执行,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宁县人民法院(2003)宁*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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