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在银行的储蓄存款17444.56元,在执行下余案件款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加之杨**外出务工找不见人,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王**、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