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徐*,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彭**、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673.1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648.16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