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沙湾金**任公司与康**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沙湾金**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5)新兵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沙湾金**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康**名下银行存款5千余元,新C75797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对车辆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康**去向不明,所查封车辆查找不到,无法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康**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470632元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康**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新兵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