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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