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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张**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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