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孔**、姜**、王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9元减半收取3534.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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