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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枣庄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北**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枣庄分行,原审第三人枣庄协**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枣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枣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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