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5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