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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永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5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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