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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四师昆仑**资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和田**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和田**其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托合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1月5日作出的(2011)农十四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20日向和田巴**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四师昆仑**资公司支付欠款,但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3月24日对和田巴**责任公司的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因和田地区房产信息部门未将房产信息录入系统,不能提供房产信息的查询。2011年4月13日对和田巴**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有一辆三星牌小型汽车、其法定代表人麦**托合提名下有一辆豪爵牌摩托车。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和田巴**责任公司所还执行款涉及到(2011)农十四执字第00001号和田地**料公司与和田**其棉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还有(2011)农十四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和田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和田巴**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和田巴**责任公司在还完本案10万元执行款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2011年8月15日本案中止执行。2014年全国法院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2015年1月27日再次对和田巴**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有一辆三星牌小型汽车。2015年4月13日再次对和田巴**责任公司的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后未查到该公司房产信息产权登记。2015年5月6日对和田巴**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该公司无其他的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6月18日对和田巴**责任公司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信息。目前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金额10.00万元,剩余执行金额为40.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农十四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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