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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陆丰**公司、陆丰**制管厂、陆丰市万里达自行车实业公司执行异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资总公司、陆丰**制管厂、陆丰市万里达自行车实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汕尾中法立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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